海保署查獲網路拍賣「鯊魚劍」  違反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小心惹禍上身

海保署查獲網路拍賣「鯊魚劍」  違反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小心惹禍上身

記者蕭麗鳳/綜合報導

海委會海洋保育署與海巡署偵防分署臺南查緝隊等單位前於110年3月15日於臺中市查獲鯊魚劍100支及鋸鰩吻部牙齒624顆,臺南地方檢察署今(112)年9月依違反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規定,針對業者於網路拍賣網站販售鯊魚劍案提起公訴,最高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海保署呼籲民眾切勿買賣保育類動物產品,如有發現違法情事,可向地方保育主管機關、海保署或撥打海巡署「118」專線檢舉,共同守護珍貴的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。

海保署說明,「鯊魚劍」是由海洋保育類「鋸鰩」鼻鋸(吻部)加工製成,鋸鰩為軟骨魚類,吻部延長,兩側有齒狀突起,長相類似鯊魚,但不同的地方是鋸鰩身體扁平,吻部上沒有肉質觸鬚,比較接近鱝類。鋸鰩主要棲息於全球熱帶、亞熱帶的淺海,臺灣周邊海域也曾出現過尖齒鋸鰩。鋸鰩的吻部被視為收藏品或傳統藥材,因信仰的需求,過去台灣漁船從遠洋帶回鋸鰩鼻鋸(吻部),成了鯊魚劍的大宗來源。

▲海保署呼籲民眾切勿買賣保育類動物產品。(圖/海委會提供)

海保署表示,鋸鰩性成熟年齡晚,胎仔數少,屬於繁殖力較低的動物,容易因污染或人為濫捕而滅絕,2007年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(CITES)將鋸鰩列為附錄一,原則上禁止國際間貿易,臺灣於2008年將鋸鰩科所有種(Pristidae spp.)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,2013年世界自然保育聯盟(IUCN)也將鋸鰩列為瀕危(EN)物種。

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及第40條規定,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,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,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、展示。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海保署呼籲民眾切勿買賣保育類動物產品,民眾如有發現違法情事,可提供照片、影片或相關事證,向地方保育主管機關、海保署或撥打海巡署「118」專線進行檢舉,共同守護珍貴的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。